违法现实: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监督查看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出产的-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衔接用耐火软电线),规格型号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经法定查验组织检测,判为不合格,归于严峻不合格。不合格项:耐火实验项目不符合GB/T19666-2005规范。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予以立案。经查: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出产不合格的-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衔接用耐火软电线),规格型号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出产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出产数量2800米,出售价3元/米,货值金额合计8400元,现库存2755米,国抽抽样用45米(取样去头5米,样品40米)。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来得到的。2018年12月13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奉告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 。
1.合国抽委〔2018〕8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查看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1份;
2.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江苏)NO.(2018)GJYDX-JC0060《查验测试报告》1份、编号0012874《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复查抽样单》1份;
3.2018年10月31日《现场查看笔录》1份、现场查看相片打印件2份共2张;
4.2018年10月31日你企业来供给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成果通知单》(编号:0012874)1份;
5. 2018年11月6日《现场查看笔录》1份、现场查看相片打印件1份共1张;
6.你企业来供给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某供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三十二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则: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第 项的规则: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本局决议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中止出产不合格-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衔接用耐火软电线、没收违法出产的不合格-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衔接用耐火软电线、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元)。
请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而且依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纳罚没款。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议不服,可于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